记者民事诉讼法大修即将三审定谳之时,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近日再次提出8项建议,其中“建议确立调查令制度”引起热议。
据了解,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举证义务负担更多地归于当事人,并将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范围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导致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一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取证权利缺乏起码的程序保障。
全国律协民法委员会主任朱树英表示,有些掌握在政府机关等单位的证据,当事人取证无门,而法院又因为种种原因不依职权调查,由法院给律师调查令调取证据是一种应对取证难的制度。
“说白了,就是法官太忙,没有时间依职权取证,让律师替法官跑跑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平说。
对于该条建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华表示反对。认为有些地方法院的调查令是“新鲜事物的新鲜效果”,没有必要制度化。
表示支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则认为,我国的举证责任早已从法院转到当事人,但法律一直没有给当事人相应的手段,导致取证成为老大难问题。
据悉,上海、北京等地方法院数年前便已经尝试推行调查令制度。即在当事人调查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法院审查,以法院名义签署委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调查取证的调查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调查令制度有力解决了举证难。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李轩认为,这一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解决举证不能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减轻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压力,减轻其工作负担。